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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关于《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17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896531")); }); To view this video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and consider upgrading to a web browser that supports HTML5 video 一、制订的背景及依据根据2020年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与省发改委、住建厅、交易(采购)中心于2021年出台了省房屋市政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竹溪等6个县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为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至6个试点县所在市州和省本级。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我局会同发改、住建及省中心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为招标人定标提供规范指导。2022年底,对全省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地区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和《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结合全省“评定分离”试点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起草了《办法》。二、《办法》起草过程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在全省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在全省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评定分离实施办法》。为此,5月、6月,分别到宜昌、荆州、荆门、潜江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各地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急需解决的问题。7月底我局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8日至8月28日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竹溪县、保康县、夷陵区、沙洋县、武穴市、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3条,采纳意见22条。修订完善后,再次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三、相关内容的说明《办法》共四章节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原则、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定标原则。第二章评标共二条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结果公示规定。第三章定标共十三条内容,包括招标人的法定职责、招标人如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回避原则、定标监督小组的组成。定标办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开展清标与考察的相关要求。定标过程中信用应用。如何召开定标会。定标场所的规定和要求。定标报告相关规定。中标结果公示要求。保密和资料保存要求等。第四章附则共二条。包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办法》的主要亮点是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根本目的。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政策解读

制订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2020年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与省发改委、住建厅、交易(采购)中心于2021年出台省房屋市政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竹溪等6个县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为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至6个试点县所在市州和省本级。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我局会同发改、住建及省中心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为招标人定标提供规范指导。2022年底,对全省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地区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和《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结合全省“评定分离”试点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在全省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在全省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应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评定分离实施办法》。为此,5月、6月,分别到宜昌、荆州、荆门、潜江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各地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急需解决的问题。7月底我局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28日至8月28日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竹溪县、保康县、夷陵区、沙洋县、武穴市、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3条,采纳意见22条。修订完善后,再次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

相关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四章节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原则、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定标原则

第二章评标共二条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结果公示规定。

第三章定标共十三条内容,包括招标人的法定职责、招标人如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回避原则定标监督小组的组成。定标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开展清标与考察的相关要求。定标过程中信用应用。如何召开定标会。定标场所的规定和要求。定标报告相关规定。中标结果公示要求。保密和资料保存要求等。

第四章附则共条。包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办法》的主要亮点是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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