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职业教育在宜昌“135”战略定位和“两个率先、两个进位”奋斗目标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宜昌市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在宜就业的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为目标,通过实施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在宜就业,使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奖励对象
宜昌市各职业院校
三、奖励政策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宜职业院校定向为我市支柱产业的校企合作企业年输送毕业生50名以上,且稳定在岗一年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800元/生的标准对职业院校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直职业院校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提出奖励申请(县市职教中心向本县市教育局、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协议;
(2)毕业生学籍(或毕业证)证明材料;
(3)为毕业生在本地社保机构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加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工资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
2. 审核检查。市教育局、人社局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随机抽查;县市职教中心的申请材料由本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审核检查。
3. 公示发放。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学校由本级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把关,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套取奖励资金。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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