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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宜昌市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在宜就业的奖励实施办法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0-18 加入收藏
各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职业教育在宜昌“135”战略定位和“两个率先、两个进位”奋斗目标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各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职业教育在宜昌“135”战略定位和“两个率先、两个进位”奋斗目标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宜昌市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在宜就业的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产教深度融合为目标,通过实施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在宜就业,使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奖励对象

    宜昌市各职业院校

    三、奖励政策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宜职业院校定向为我市支柱产业的校企合作企业年输送毕业生50名以上,且稳定在岗一年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800元/生的标准对职业院校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直职业院校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提出奖励申请(县市职教中心向本县市教育局、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协议;

(2)毕业生学籍(或毕业证)证明材料;

(3)为毕业生在本地社保机构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加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工资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

2. 审核检查。市教育局、人社局对照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随机抽查;县市职教中心的申请材料由本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审核检查。

3. 公示发放。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学校由本级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落实,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把关,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虚报套取奖励资金。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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