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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0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我市地处宜昌—常德地震带,是国务院确定的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做好防震减灾特别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我市地处宜昌—常德地震带,是国务院确定的24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做好防震减灾特别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法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即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重要建设工程(含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一般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拟定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公布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查询。
  
  二、强化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在审查抗震设防要求时,对属必须通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审查其是否已按法定复核或评价程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其他项目,应当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两个工作日内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作出回复。对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备案后,应当通知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三、保障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方案、验收结果等资料抄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对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 科技 地震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0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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