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2-31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林水)局、市直水管单位:10月,省水利厅对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了稽察,并对我市水利工程质量及水库工程进行了专项检查,结合我局前期进行的政府验收以及监督检查发现,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为加强及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林水)局、市直水管单位:

  10月,省水利厅对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了稽察,并对我市水利工程质量及水库工程进行了专项检查,结合我局前期进行的政府验收以及监督检查发现,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为加强及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将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加强管理职责

  1、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法人内设机构及组成人员。项目法人代表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新任项目法人代表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内设机构应职责明确、制度完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及其后阶段加强与设计单位和项目审批单位的沟通配合,充分参与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着力提高项目的可行性,避免和减少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项目法人应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遴选或者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择优委托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派出招标人代表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应公正择优评选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评标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专家评标,同时要严格评标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评标信息。

  4、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督促检查参建各方履行合同职责,保证工程顺利建设。

  二、严格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1、县级水利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年度招标工作做出统一安排,明确招标时限,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招标方案报告进行初审(县级监管的项目负责办理备案)。招标方案备案主体统一为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备案文件全部通过宜昌市公务员办公门户网上报。备案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将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同一项目的施工、设备、监理招标方案原则上应同时备案。

  2、必须招标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应经水利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分级管理程序进入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备案制度。初步设计概算中监理费用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招标中不得压低监理价格。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其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完毕后须按要求将招标结果情况报告市级或者县级水利部门,项目委托监理单位的,报告中应说明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费用、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资格情况。

  三、加强水利项目开工管理

  1、项目法人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并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宜昌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一式两份)及附录材料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开工备案表格式及附录材料要求见附件1)。

  2、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开工情况,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建设过程监管

  1、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各方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各方履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并执行奖惩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强化标后监管,加大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和超过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等行为的力度。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县级水利部门质量监督职责,市水利水电局加大对县级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3、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设立施工现场实验室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其他在本地有固定实验室的检测机构开展施工自检活动。县级水利部门可对辖区内项目的施工自检进行集中打捆委托(限额以上的采取招标的方式),自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后支付。严格执行监理平检和竣工验收抽检制度,加大在建工程政府监督飞检力度,强化对实物质量的监管。严肃查处在质量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强迫、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在对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方的连带责任。

  4、县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可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现场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严格核查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规范作业,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做好防范。

  六、积极推动工程验收

  1、项目法人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验收与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准确及时的完成单元验收评定工作。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应逐一对提交验收的分部、单位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形成验收鉴定书并报法人验收监督单位备案。法人验收任务未完成的,不得提交政府验收。

  2、项目法人应如实提供法人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报告、验收抽检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在组织验收前,应认真审阅认为其具备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政府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帮助解决影响工程验收的各类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3、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整改政府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市水利水电局将对市级监督法人验收或主持政府验收的项目建立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验收工作进展情况、验收通过率、验收主要遗留问题通报组建项目法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项目法人的考核评价依据。

  特此通知。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20141117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