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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加入收藏
宜市城管规(2013)1号 《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发布。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规划局

宜市城管规(2013)1号

 

《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发布。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规划局

    2013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与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相适应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等容貌,应符合本标准。

    第四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护本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 道路系统

    第五条 本标准所称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

    第六条 本标准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公布城市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商场、门店的商品及其他物品摆放不得超出门窗外墙;C级道路依法经批准可设置临时性经营场所。城市道路上不得使用遮阳(雨)伞、拉扯油布,严禁放风筝、垂钓等。

    第八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并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经营或举办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遮阳(雨)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应摆放整齐,不得出现污损,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九条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垃圾、晾晒衣物、搭建违法建(构)筑物,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涂画、张贴。严禁在盲道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洗、保洁。路面日常冲洗作业应在晚10时至凌晨6时之间进行。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起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清除污染。道路保洁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1日内、C级道路应在2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 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等施工工地应设有实体围挡,围挡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和警示标志。位于A级道路的,实体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实体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靠近围挡的物品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篷应选用透光材质,各类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内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第十五条 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

    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

    第十七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严禁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第十八条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不得在路缘石设置踏步。

    第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标线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应每年进行一次油饰或清洗。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

    第二十条 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50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不得违法停放车辆。设置道路停车场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应相对分离。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停车场内其他设施应整洁完好,使用正常,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第三章 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外墙面、屋顶、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篷、围墙等。

    第二十四条 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第二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无私自接出的排水、供水管道。各类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不得乱拉滥设。

    第二十六条 位于A级道路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3年至少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装饰的每2年至少清洗1次。位于B、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2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4年至少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装饰的每3年至少清洗1次。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屋顶不得堆放杂物,严禁进行违法搭建。建筑物屋顶影响观瞻时,应按景观要求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阳台、窗户上不宜安装防护栅。A级道路两侧和城市新区的建筑物不得新装防护栅。已安装的应进行改造,改造后防护栅和其他级别道路新安装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

    第二十九条 A、B级道路临路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晾晒应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第三十条 临路建筑物门窗、门帘应经常抹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一条 临路建筑物门前应保持整洁。临A级道路建筑物门前不得摆放娱乐设施、灶具、厨具等进行经营、生活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应预留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路面。A级道路两侧临路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外机应上下左右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第三十三条 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三十四条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A级道路两侧临路的每一单体建筑物安装空调外机宜使用统一的空调机罩。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 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陈旧、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高层建筑物、A级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篷。B、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前设置的遮阳(雨)篷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应小于1.5米。相邻的遮阳(雨)篷应整齐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临路单位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和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围墙的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中和待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A、B级道路两侧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墙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临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临A、B级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临A级道路的宜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等设施、公交线路站、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收集箱、交通(治安)岗亭等。

    第四十条 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要求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等现象,不得随意涂画、张贴、牵挂。出现上述现象应及时清除、油饰、维修或更换。

    第四十一条 电力、通讯等线路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无杂乱、脱落、零散、牵挂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第四十三条 报刊亭、售货亭、公用电话亭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每天进行抹洗。

    第四十四条 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各类亭(棚)应按城乡规划有序设置,A级道路上不得占道设置。严禁亭外经营,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

    第四十六条 门店不得临路安装自来水龙头。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水、漏水现象。

    第四十七条 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应造型简洁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并应配置废弃物收集箱。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第四十八条 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垃圾、蝇蛆、积水、恶臭等现象。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公共垃圾站(点)设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05)的规定,采用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或清洗。

    第五十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废弃物收集箱设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05)的规定,造型美观,便于丢弃废物。

    废弃物收集箱应每天清除废弃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绿化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形成季相鲜明、层次分明、色彩丰富的城市绿化景观。

    第五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第五十五条 街道两侧单位自建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养护,保持绿化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五十六条 严禁违法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

    第五十七条 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八条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死株、枯枝和病虫害;树池无黄土裸露,树池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

    第五十九条 城市绿化地内应无杂草、杂物、垃圾,无缺株、死株现象。绿地围栏、标牌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六十条 临A、B级道路单位、商店的门前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

    第六十一条 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不少于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第六章 户外广告、标识

    第六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标准所指标识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匾额、门牌、单位指示牌、招牌等视觉识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宜昌市城区门店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应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六十四条 户外广告、招牌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户外广告、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修复。

    第六十五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A、B级道路上不得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C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十六条 不得在桥梁隧道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公汽站牌和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第六十七条 依附建(构)筑物设置的或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六十八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低于12米(含12米)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建筑高度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三)建筑高度在3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构)筑物外墙面。

    第六十九条 重要商业街区及有预留广告位置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上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构)筑物外墙面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5米。

    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大于1.5米。

    第七十条 城市绿地和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应统一规划,宜设置小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2米,宽度小于8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

    第七十一条 A级道路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位于A、B级道路的电力、电信、邮政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建建筑物外立面脚手架上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七十二条 公共汽车上的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出租汽车应按规定设置车身广告。

    第七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设置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不得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招牌。

    第七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

    第七十五条 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招牌相协调。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第七十六条 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的,适用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各类门牌、单位指示牌等标识应当合理布局、设置规范,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第七十八条 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浏览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

    第七十九条 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八十条 本标准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八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第八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第八十三条 照明灯杆的式样、形式、色彩应简洁美观。

    第八十四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避免产生光污染。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符合《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的规定。

第八章 城市水域

    第八十五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八十六条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八十七条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堆放垃圾,无乱搭建(构)筑物。

    第八十八条 岸边不得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涤等活动。城市水域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九十条 本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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