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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加入收藏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含夷陵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本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宜 昌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 昌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宜 昌 市 质 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含夷陵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本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处置建筑垃圾必须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签订《施工项目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照核定的处置方案实施。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全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三、城区现有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其所属单位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逾期仍未按规定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该车辆不得再用于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

  四、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必须按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副件,并执行货车禁行有关规定,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装载不得超过车辆挡板。

  五、建筑垃圾处置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六、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吸纳场地的出入口处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吸纳场地时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带泥带渣上路。

  七、本市城管执法、住房城建、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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