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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11-24 加入收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09]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市委第54次常委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第29次、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招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宜府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市委第54次常委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第29次、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管办分离,改革和完善综合招投标管理体制

  (一)组建统一的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包括水利、交通、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的招投标,产权交易、国土资源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昌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标委),负责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宜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市招标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加挂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牌子,负责全市综合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综合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2、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综合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宜。

  3、建立和管理市级综合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使用、考核工作。

  4、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招投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依法组建并指导招标投标协会开展工作。

  (二)组建统一的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

按照“同城合一、集中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整合各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平台,组建宜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城区(不含夷陵区)综合招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交易平台,在市招标委的组织领导和市招标办(局)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综合招投标活动。

  2、为综合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网络等专项服务,公开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收集和管理综合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资料。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综合招投标活动。对进场交易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予以记录。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开发区不再设立综合招投标中心,其属综合招投标范围的各类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三)组建统一的综合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综合招投标评标专家库。要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评标规则,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和使用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及推荐工作。市招标办(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管理市级评标专家库,做好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评标专家库进行适时调整和补充。

  在综合招投标活动中,要实行评标专家现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推行国有资金(资产)项目评标全部采用专家评委制度,切实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责任制,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对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市招标办(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市级评标专家库要与省评标专家总库及各县市评标专家库联网,实现全市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满足各级综合招投标活动的需要。

  二、坚持应进必进,明确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范围

凡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的综合招投标活动,都要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具体范围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分包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

  (三)各类集中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采购项目;

  (四)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项目;

  (五)国有、集体产权或股权转让项目;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项目;

  (七)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和资产处置项目;

  (八)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拍卖、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项目;

  (九)中省在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十)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等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三、完善操作规程,确保综合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开展综合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市招标办(局)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推进综合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一是要做好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审核,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招标组织形式及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预算、资产处置等相关批复文件等;二是要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工作,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准确地发布综合招投标活动信息;三是要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改进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及考评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四是要加强现场巡查工作,对综合招投标活动及相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要求进行;五是要加强综合招投标平台建设,改善设施,完善功能,不断提高功能设施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的综合招标标监管机制。市招标办(局)要切实履行对全市综合招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的职责,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报告,对交易活动是否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对未进场交易项目或未取得市招标办(局)相关证明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市招标办(局)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综合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本行业进场交易的综合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管。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加大对失职、渎职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人员、广大群众及新闻媒体对综合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促使综合招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招标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7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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