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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10 加入收藏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现将《“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6日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方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2017 年1月16日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市2017年国土资源工作安排部署,为深入推进“法治国土、智慧国土、文明国土、高效国土、生态国土”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本年度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主题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八届一次党代会、人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转型,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改善矿山环境,为加快宜都“三市三区”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坚持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搞好政策服务为基本原则,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作为保障我市矿业经济健康、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找准问题。

  1.全面清理核查。对于新建、扩建及在产矿山,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等方面),逐个矿山进行核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于已关闭矿山,逐个核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情况,找出遗留问题。

  2.建立矿山台账。对全面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个登记,做到“一矿一账”,台帐内容包括:矿山基本信息、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整改验收情况等。

  (二)严格要求,限期达标。

  1.矿山分类处置。一是新建、扩建矿山。新建、扩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在减轻矿山开采对大气、水资源、耕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破坏程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制订矿山生态复绿方案;二是在产矿山,要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开采技术和工艺,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对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逐步关闭。按照“谁开发、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依法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及土地复垦保证金。企业要依据矿山生态复绿方案要求,进行分期治理,开展单体或局部治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三是关闭矿山。矿山企业或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拒不完成或无故拖延治理的,交由当地人民政府,使用其缴存的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统筹治理。对于以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为名,进行非法开采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

  2.限期落实整改。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矿山企业下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制定整改方案,方案要求明确工程措施、工程预算、整改期限等内容,经矿管科、地灾中心、执法监察局、耕保科、利用科及国土所联合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

  3.实行整改销号。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书,说明整改落实情况,由矿管科、地灾中心、执法监察局、耕保科、利用科及国土所现场验收通过后予以销号。对于整改不按方案执行、无故拖延整改期限或整改不到位的,直接下达停工通知书,其中,新建、扩建及在产矿山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直到按要求整改完成;已关闭矿山停止其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直接纳入统筹治理范围,不再返还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硬化手段,确保落实。

  1.组建调查小组。全面清理核查阶段,对于新建、扩建及

  在产矿山,由矿管科、地灾中心、执法监察局、耕保科、利用科及矿山所在地国土所联合组成调查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点核查各自管理领域,确保清查率达100%。对于关闭矿山,由矿管科、地灾中心、耕保科及矿山所在地国土所联合进行清理核查。

  2.定期督办巡查。对于新建、扩建及在产矿山,结合“矿山开发利用质效管理年”主题活动,整合检查考核内容,实行全员联系机制,采取“123”定期巡查制度,即各国土资源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监管小组每两月检查一次,矿管科、地灾中心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于关闭矿山,由矿管科、地灾中心、耕保科及矿山所在地国土所每月巡查一次。

  3.强化后期监管。落实矿产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对建设“绿色矿山”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促进依法依规开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矿管科、地灾中心、执法监察局、耕保科、利用科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绿色矿山建设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灾中心,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对活动实行通报考核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活动进展情况实行跟踪督查、通报考核。每季度一督查,及时公示督查结果,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努力形成全系统齐抓共管的矿山建设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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