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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0-24 加入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宜昌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宜昌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的督察机制,对于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察范围及内容

(一)督察范围

全市所辖区域建制镇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督察内容

1.镇(办事处)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村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镇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符合“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等基本要求,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6.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重要事项。

7.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三、督察方式及程序

(一)督察方式

以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为主,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

(二)督察程序

按照“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和规划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督察。严格依据国家、省、宜昌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镇(办事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察意见。

市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告知各镇(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同意后,向有关镇(办事处)或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

各相关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相关要求

各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同时,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各镇(办事处)要根据督察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督察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方案,聘任城乡规划督察员,组建城乡规划督察员库;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城乡规划督察议事决策、协调联动机制。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要求,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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