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备案机构:
现将《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5月16日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容管理,是指对从事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品,以及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视频内容的监督管理。具体要素包括: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等。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节目内容审核流程,严格执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不审不播”、节目备案制、总编辑负责制、节目审核员持证上岗等系列管理制度,严把审核播出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实施与传统媒体同一尺度、同一标准的内容管理政策,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监管,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制作、播放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展现祖国优美自然风光、传播科学思想文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网络剧、微电影等(重点)网络视听节目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他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境外影视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境外影视剧引进管理规定,并及时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申报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规定。
第四章 版权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等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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