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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269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2 加入收藏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269号建议的答复

叶小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炎症性肠病患者解决实际困难》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IBD列入门诊慢病/医保重症救助范围


为解决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要求全省各地都要按省定标准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14种疾病统一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范围,同时规定各地还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这主要是考虑到各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情况、各类疾病发生状况各不相同,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有限,只能保障基本医疗。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将有限的基金用于解决更突出的问题,省级只统一确定了14个需求突出的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用特别高、个人负担特别重的病种,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人发病率高、治疗手段及疗效都很确切的病种,其他病种是否纳入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地区如黄冈、十堰、随州将克罗恩病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鉴于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为2012年制定,规定的14个病种数偏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保政策的完善,我们拟对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完善,适当增加病种数,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工作,克罗恩病也将在我们综合考虑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补充医保目录,将治疗炎症性肠病基本用药纳入医保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按照国家这一规定,目前省医保局没有省级药品目录的制定权。

当前IBD治疗药物中,水杨酸类药物、皮质类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仍然是治疗的主药,一些主要的治疗药物已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保发〔2019〕46号将治疗克罗恩病的药物英夫利西单抗(注射剂)纳入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属于乙类报销药品,可用于克罗恩病患者的二线治疗和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患者的二线治疗,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解决了需要使用英夫利西单抗的克罗恩病患者药品费用报销问题。

三、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报名体检标准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工作一般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没有专门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依据文件。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省人社厅将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反映,如国家相关部门下一步出台专门文件,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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