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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06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局管民办学校:为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各类涉校保险行为、努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征询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教育局2020年8月6日 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局管民办学校:

  为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各类涉校保险行为、努力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征询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教育局

   2020年8月6日
 

  宜昌市涉校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方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体艺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的。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各类涉校保险行为,依法处置涉校保险案件,充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由宜昌市所辖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以下统称学校)统一组织的涉校保险活动,并由各保险服务机构为学校及在校教职工、学生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险类别。涉校保险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是由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规定必须强制性购买的各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商业性保险是教职工、学生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的各类保险(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等),其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条 总体要求。全市涉校保险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分类管理,保障有力,依规操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各校要站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加强涉校保险工作的正面引导和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性保险及时足额购买,应保尽保;确保商业性保险在坚持自愿原则、自主决定购买方式的前提下扩大投保覆盖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成立由宜昌市教育局、宜昌市财政局、中国银保监会宜昌监管分局组成的市级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参照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师生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校园安全风险管理顾问机构(以下简称“风险顾问机构”)等组成的涉校保险工作小组,明确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是:

  市级职责:负责全市涉校保险总体工作规划、重大事项决策、涉校保险监管、大额案件督办(30万元以上);市级风险顾问机构和市局属学校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的招标工作;统筹全市涉校商业性保险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职责:负责区域内涉校保险业务管理、政策资金保障、处理理赔纠纷。在风险顾问机构专业指导下负责本地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的招标工作;统筹本地涉校商业性保险管理工作。

  校级职责:负责宣传教育引导、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协助投保理赔;按照上级涉校保险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在风险顾问机构专业指导下配合做好本校商业性保险工作。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商业性保险招标工作由各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 服务机构。经招标产生的风险顾问机构、承保公司为合规的涉校保险服务机构。

  (一)产生方式

  1.风险顾问机构:宜昌市校方责任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年招标一家风险管理顾问机构(具体流程见附件1)。

  2.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每项险种招标一家承保公司,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多项政策性险种打包,由同一家承保公司提供服务(具体流程见附件2)。

  3.商业性保险承保公司: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决定采取县级统筹或分片分校等方式,每三年组织招标一家商业性保险的承保公司(具体流程见附件3),也可在风险顾问机构专业指导下,依托网络平台引导学生及家长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自主选择。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

  (二)主要职责

  1.风险顾问机构:为学校安全风险的防控和转移提供专业指导,开展校园风险评估(查勘),配合做好安全教育,协助开发涉校保险产品,做好保险经纪服务等事宜。

  2.承保公司:建立涉校保险服务团队,开发涉校保险产品,积极配合风险顾问机构和学校有序开展涉校保险工作,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

  第三章 规范服务行为

  第八条 严明纪律。涉校保险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必须纳入各级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宜教规〔2019〕2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执行。牢固树立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大局意识,全力保障学校及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禁保险机构进校设点推销商业保险,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教职工从事涉校保险营销或从中获取利益。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防止传播虚假信息,管控网络舆情,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方案报批。政策性保险的险种、保费、保额等问题遵照宜市后勤办〔2019〕8号、宜教后函〔2020〕2号等文件精神,商业性保险产品(险种、方案、条款等)由风险顾问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拟定,报银保监部门审核备案,并报市涉校保险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服务要求

  (一)政策性保险。各地涉校保险管理部门要在合作周期结束的当年7月31日前完成承保公司招标工作;学校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1周内完成投保资料报送,2周内完成保费划转;承保公司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周内完成承保工作;风险顾问机构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学校投保情况报送各级涉校保险管理部门(各类表册见附件4、5、6)。政策性保险合同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商业性保险。各地各校遵照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八条的要求执行,加强同风险顾问机构沟通配合,每学期集中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性保险投保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和家长采取网络平台方式进行投保(具体以操作平台为准);确需采取线下购买方式进行投保的,学校和风险顾问机构要按规定做好投保工作。商业性保险合同周期以保单为准(1年有效期)。

  2020年8月1日—2021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处置。当学校出现理赔案件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置。

  (一)处置流程。一是及时救治报案:出现理赔案件时学校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并及时告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同时保护现场;24小时内向承保公司、风险顾问机构报案;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二是协商理赔事宜:进入案件理赔环节时,学校应先行与风险顾问机构和承保公司磋商,在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达成共识后,再同监护人或受害人进行协商;学校在未同风险顾问机构、承保公司沟通和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前,不得擅自单方面做出任何理赔承诺。三是做好理赔服务:案件理赔过程既要合规合法,又要避免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影响社会稳定。

  (二)理赔时限。承保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案件情况及时做好理赔服务。一是及时做好无争议案件的赔付:1万元以下的赔付5个工作日完结;1万元至1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完结;1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完结。二是做好有争议案件的协商和理赔。三是做好法院判决或仲裁案件的理赔,确保严格按判决或裁决结果执行,不得拖赔拒赔。

  第十二条 保全服务。学校在保险期间内,遇师生投保信息变化、学校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情况,要及时与风险顾问机构衔接沟通并提交书面保全资料,各地涉校保险管理部门要督促服务机构在接到学校保全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有效处置。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各级涉校保险管理部门、学校、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涉校保险资料的归集工作,分类建立学校、年级、班级投保和理赔档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管理。风险顾问机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将相关数据汇总上报至各地涉校保险管理部门(相关附件见7、8);承保公司要根据职责要求,完善各类理赔案件资料的归类归档,确保随时可用可查。

  第十四条 顾问行为。风险顾问机构在合同期间的风险业务管理工作,要服从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凡是开展与风险顾问机构相关的涉校服务工作,要事前向当地涉校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凡是与承保公司之间开展涉校保险业务活动,都要遵循相关法规和合同,并进行平等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调整险种、提高保费;不得以市级风险顾问机构名义开展违纪违法活动。风险顾问机构为承保公司提供服务的佣金按照银保监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维权途径。投保人对承保公司的理赔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结合具体实际,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维权。

  (一)自行协商;

  (二)委托索赔;

  (三)申请仲裁;

  (四)依法起诉。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宜昌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明察暗访、年度考评、问卷测评、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见附件9),并将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权重或分值纳入新一轮招标应用。同时,将学校涉校保险工作纳入教育部门“平安法治校园”创建考核。

  第十七条 其他要求

  (一)学籍与在读学校不一致问题,学校应以学籍人数购买政策性保险;因特殊情况对在读但非本校学籍学生,也要购买其在读期间的政策性保险。所涉事项在承保公司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学生跨校参加官方组织活动中出现的风险理赔问题,由学生学籍学校与承保公司在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大型官方活动时,举办(承办)学校要专门购买相应保险予以保障。

  (三)校车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购买各类保险。其中公办学校承保公司要通过招标确定,民办学校自主决定购买方式。

  (四)学生和家长自行购买商业性保险问题,学校要积极引导学生和家长参加统一组织的商业保险,以便更好地开展投保和理赔服务;学生和家长自主购买的各类商业性保险,其险种、保额、理赔均由其自行负责。

  (五)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中的投保和理赔问题,按照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制发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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