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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权利的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06 加入收藏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服务、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这几个主要方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服务、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这几个主要方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l)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家庭关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主要有如下义务:

  ①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④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⑥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2)在社会关系中,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老年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村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没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行为人损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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