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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如何保障儿童权利的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06 加入收藏
我国法律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于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法律

  我国法律保护儿童的权利。我国于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项义务: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学校中,学校及老师对未成年人有如下主要监护义务:①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③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④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⑤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⑥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在社会中,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未成年人有如下主要义务: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②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③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⑤任何人不得在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⑦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

  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⑨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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