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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27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养殖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日常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畜禽。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性现场审查和养殖场备案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工作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审批和监管,包括畜禽养殖场用地选址、建设报批和工程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建或扩建规模养殖场,在选址确定前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控制新增规模以下养殖场,规范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态养殖模式。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按照养殖规模对养殖场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规模养殖场、小型养殖场和家庭生态养殖点。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家庭生态养殖点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态养殖模式是指家庭田地可以消纳养殖产生粪污的种养结合模式。原则上存栏生猪20头以下、牛5头以下、羊15只以下、家禽200羽以下,栏圈(舍)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介于规模养殖场与家庭生态养殖点之间的为小型养殖场。 

  第六条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需同时满足: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用地边界、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区域;《夷陵区畜禽养殖“三区”与区域布局方案》(夷牧医函〔2018〕1号)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规定的核心区与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其它城市规划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区农业农村局编制的规模养殖场布局规划以内的区域。

  (二)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或登记备案,取得农用设施用地备案证书;

  (三)编制养殖场农用设施用地所取得备案证范围的建设规划,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场区功能布局、环保设施建设方案、饲养规模、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等。

  小型养殖场建设前应具备的条件参照规模养殖场执行。小型养殖场选址不受规模养殖场布局规划限制。

  家庭生态养殖点的建设应符合人居环境整治相关要求,经所属村委会实地踏勘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竣工投产前应完成以下闭环管理:

  (一)养殖场竣工验收,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防疫条件验收、设计存(出)栏产能确认、环保设施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

  (二)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种畜禽场还应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计存栏产能确认标准:生猪2平方米/头,肉牛10平方米/头,奶牛15平方米/头,羊1平方米/只,蛋禽10羽/平方米,肉禽12羽/平方米。种猪场、种羊场产能确认标准为上述标准的2倍。

  小型养殖场竣工验收闭环管理参照规模养殖场执行。

  

  第三章 养殖设施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占用耕地的原则,切实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种养结合、集约用地的原则,将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落实养殖设施用地,满足养殖设施用地需求。 

  第十条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一)生产设施用地。畜禽圈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药品仓库、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控、冷藏贮存、分拣包装、洗消转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尾水处理、畜禽粪污处置设施及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养殖设施用地标准:

  (一)生产设施用地标准。畜禽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标准,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辅助设施用地标准。鼓励统筹建设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管理类用房等辅助设施。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

  畜禽养殖(生猪养殖除外)看护管理类用房建设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第四章 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申办流程: 

  (一)选址预审(自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养殖业主须做好拟使用地块的初步规划,与土地使用权属人达成共识后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请,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地预审同意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畜禽养殖设施用地选址踏勘申请。需提交资料:养殖场规划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意见(村委会盖章),提供拟用地经营权意向协议(流转合同)和拟用地复垦协议(需征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二)选址踏勘(自受理10个工作日办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国土所、林业站、规环所、农技分中心、水利管理站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申请拟建地的用途、规模、选址及其土地性质、给排水条件、环保要求等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三)备案办理(自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现场踏勘无异议后由乡镇规环所提交乡镇规委会审议和出具选址意见、农用设施用地红线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养殖业主根据养殖规模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或办理登记备案。养殖业主凭乡镇规委会出具的选址意见、农用设施用地红线图和环评手续办理农用设施用地备案。

  (四)竣工验收(自受理5个工作日办结)。对建设完工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片区农安服务站、乡镇规环所和供电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对建成的养殖规模进行核定,对验收合格的依法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生产用电报装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复验合格、为其办理生产用电手续后,方可开展养殖。

  小型养殖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参照规模养殖场执行。

  

  第五章 建设监管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巡查管控方案,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各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批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落实建设工程验收、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违法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夷陵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办法》规定条款执行。

 

  第六章 畜禽养殖场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业主(含租赁、代养等)必须履行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竣工验收后,业主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乡镇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规范用地。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业主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养殖场排放养殖污染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业主必须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主动做好强制免疫和其他传染病的免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疫质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三条对畜禽养殖场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四条区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职,依法严格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畜禽养殖管理属地监管责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区政府将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述部门职责外,区林业局负责对养殖场占用林地行为进行认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场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养殖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关部门移交线索的查处,对养殖场违法建设、运行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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