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事项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中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
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9号)。
三、申请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方式提出申请时,窗口在核对身份信息后,发放《证明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风险责任;
2.申请人知晓告知内容后,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窗口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作为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2份,由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3.窗口按照承诺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能当场审批的即刻办理审批;根据规定不能当场审批的,要当场告知申请人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审批。
五、风险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监管,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依法终止办理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政审批办理窗口(联系方式)
宜昌市民之家四楼D区综合窗口4D08,68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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