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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加强2017年度收费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价费〔2017〕18号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3-14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管各收费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15]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管各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15]33号)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认真填写《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写2016年度收费统计情况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市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于3月25日前将《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必须于3月31日前将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数据录入 “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并于4月10前上报收费统计报告。

二、积极推进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2017年市物价局将适时对市直各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与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行业和单位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收费单位存在的问题要采取约谈、告诫等方式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由价格检查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公示栏、公示屏等对外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计量单位等,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对不公示、公示不规范的物价部门要责令整改,对既不公示,又违反收费政策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单独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五、其它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管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情况填报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和收费统计报告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问题分析透彻、提出可行性建议等。

市物价局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7号 (人防办对面)

收费管理科联系电话:6851526,联系人:李平

电子邮箱:2043928371@qq.com

 

附件:1、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宜昌市物价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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