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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07-31 加入收藏
枝江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

  枝江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我市城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善溪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区域,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34km2。
  
  (二)二级保护区
  
  善溪冲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边界外、善溪冲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二级保护区共22.9km2。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必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等。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三)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市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工作。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有机物或重金属监测工作。
  
  附件: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图(省略)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水利 水库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0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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