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1-13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政〔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江政〔2012〕15号文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一、 建设孵化器的意义与作用

孵化器是以为科技企业提供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功能,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6年,全区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2家;专业孵化器占孵化器总数25%以上;在孵企业5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150家以上。

三、进一步扶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的要求,凡在我区组建的孵化器,将继续享受既有的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我区将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推动我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一)经区科技局审批立项新组建的孵化器,对其投资方给予5万元的组建扶持资金。

(二)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成果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化项目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件每月1元/平方米,累计最大不超过每月10元/平方米。均按当年承租实际面积计算,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四)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给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将择优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拨的项目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五)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武汉市江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意见》(江科发〔2011〕14号)

(六)孵化器建设目标考核激励措施

1.鼓励以街道为主牵头创建、管理、服务孵化器。

(1)对达到组建孵化器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对孵化器建设成效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发展规模较大,并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定期对孵化器工作进行考评,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街道、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孵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孵化器的组建标准和认定程序见附件)。

1.组建孵化器,应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按组建标准和程序办理,并将新组建的孵化器基本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2.区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表》,将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在孵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考核资料报区科技局备案。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将取消孵化器组建资格。

3.建立孵化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1)统计报表由区科技局统一制作,分为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填报,统一按具体要求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2)统计上报材料目录:企业统计年报表(加盖公章)、孵化器年度工作总结、最新负责统计工作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江汉经济开发区应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三)区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在孵化器组建、运营以及入孵企业的引进、发展等阶段予以倾斜支持,在工商、税务、用工、市场秩序、环境整治、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到跟踪管理服务。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标准和申报程序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各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街道、居民社区以及其它社会机构,均可向区科技局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组织机构健全,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提供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5.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

(二)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创业场地内。

2.科技创业企业在孵化器创业的时间,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新注册或者新迁入孵化器的初创科技企业,其注册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程序

(一)组建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有一定的启动资金,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二)申办应提交材料: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申请。

2. 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 入孵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区科技局提交组建申报书。

2.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3. 区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达组建批文。

4.组建申报书及批文报市科技局备案。

附件: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武科政〔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江政〔2012〕15号文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一、 建设孵化器的意义与作用

孵化器是以为科技企业提供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的功能,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6年,全区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2家;专业孵化器占孵化器总数25%以上;在孵企业5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150家以上。

三、进一步扶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的要求,凡在我区组建的孵化器,将继续享受既有的国家、省、市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我区将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推动我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一)经区科技局审批立项新组建的孵化器,对其投资方给予5万元的组建扶持资金。

(二)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成果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化项目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在孵企业,给予第二年房屋贴租资助,标准为每件每月1元/平方米,累计最大不超过每月10元/平方米。均按当年承租实际面积计算,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积极培育和帮助区级各类孵化器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

(四)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给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将择优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拨的项目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五)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武汉市江汉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意见》(江科发〔2011〕14号)

(六)孵化器建设目标考核激励措施

1.鼓励以街道为主牵头创建、管理、服务孵化器。

(1)对达到组建孵化器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对孵化器建设成效明显、服务功能完备、发展规模较大,并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孵化器所在街道办事处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

2.定期对孵化器工作进行考评,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街道、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3.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对在孵企业取得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贴;在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

(一)区科技局负责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孵化器的组建标准和认定程序见附件)。

1.组建孵化器,应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按组建标准和程序办理,并将新组建的孵化器基本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2.区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已批准组建的孵化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表》,将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在孵企业名录,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等考核资料报区科技局备案。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将取消孵化器组建资格。

3.建立孵化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1)统计报表由区科技局统一制作,分为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填报,统一按具体要求上报,不得迟报、瞒报。

(2)统计上报材料目录:企业统计年报表(加盖公章)、孵化器年度工作总结、最新负责统计工作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坚持盘活存量与新添增量相结合,加大投入力度,以集聚创业人才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孵化器。江汉经济开发区应将孵化器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明确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孵化器,为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服务。

(三)区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孵化器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扶持措施,在孵化器组建、运营以及入孵企业的引进、发展等阶段予以倾斜支持,在工商、税务、用工、市场秩序、环境整治、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到跟踪管理服务。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标准和申报程序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各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街道、居民社区以及其它社会机构,均可向区科技局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2.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组织机构健全,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提供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5.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

(二)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创业场地内。

2.科技创业企业在孵化器创业的时间,从工商注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新注册或者新迁入孵化器的初创科技企业,其注册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建程序

(一)组建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有一定的启动资金,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二)申办应提交材料: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申请。

2. 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

5. 入孵企业名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区科技局提交组建申报书。

2.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3. 区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下达组建批文。

4.组建申报书及批文报市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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