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3-14
关于转发《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统计局:

现将《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要求于3月15日前向市局法规处上报开展全面清查纠正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理的组织实施情况、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表现、统计机构作为责任单位的具体指标和纠正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对严重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和《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刘巍

联系电话:027-82835941

 

武汉市统计局

2016年3月11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文件要求,湖北省统计局决定组织全省统计系统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紧迫性、重要性。2012年、2013年国家统计局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的有关文件和做法。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中将统计机构作为上述指标的第一责任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严重违背统计法精神,不利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必须从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确保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所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坚决按照部署,自觉抵制、反对将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第一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的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督促其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二、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清理范围包括,将地方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满意度、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指标。 

  三、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当地发改、经贸、工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 

  四、全面清理纠正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五、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级统计机构要立即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2013年以来收到和制发的文件等,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坚决清理废止或修改与统计法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坚决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有关做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发文件中,有不符合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的,各级统计机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抵制、制止,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再有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不相符的文件和做法。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惩处。各市州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全面清理废止有关文件和做法的监督检查。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县级机构,就落实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清理纠正到位。今后如再发现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级统计局有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要求不符的文件和做法,湖北省统计局将以违反统计政令、违反统计法精神,予以坚决惩处并通报。 

  各市州统计局要于3月17日前,向湖北省统计局政法处上报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全面清查纠正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理的组织实施情况、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表现、统计机构作为责任单位的具体指标和纠正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对严重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和《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 马文娟

  联系电话:027-87309309

  附表:

  1.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 

  2.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一览表

   附件1、2

   湖北省统计局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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