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三)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11
办公用房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三)

1. 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答: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2.市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如何执行?

答:市级机关局(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市级机关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3. 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如何整改?

答: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领导干部退休后到协会任职或承担专项任务,办公室怎样安排?

答: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上述规定按时腾退。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央或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的,须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5.领导干部因兼任职务配备两处办公用房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答: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市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市级机关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区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副职同志报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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