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规〔2023〕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7-10
江政规〔2023〕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3〕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商务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1〕24号)要求,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结合江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1、M2、M3)”类别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0)”。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

第三条  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根据江汉区工业用地情况,新型工业用地(M0)类别为已供地调整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并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立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和分管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区长任总召集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建设局、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江汉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为联席机制成员单位。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牵头单位,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总召集人召开,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托由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申报、办理、分割转让、履约管理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管,重要事项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立项、审批、监管等事项,做好项目指导服务工作。其中,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辖区内项目招商引资和项目准入、履约协议监管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项目产业内容审核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投资协议洽谈,明确支持政策意见。区行政审批局、区建设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依规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江汉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办理项目规划、供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新型工业用地(M0)应按照空间布局方案进行规划管理。由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新型工业用地(M0)空间布局方案,明确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管理。

第八条  新型工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满足全市“十四五”规划建议中的产业发展要求,应满足全市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江汉区“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定位和“235”现代产业体系目录,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

(二)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本)》和《湖北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淘汰类或禁止类项目。

(三)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江汉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

第九条  主体准入要求: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开发主体及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须为在武汉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由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开发主体、可分割用房的受让主体及产业用房的承租主体的具体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条  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标准: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700万元/亩。

(二)年度土地产出比不低于700万元/亩。

(三)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70万元/亩。

第四章  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  已供地调整的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由用地单位向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申请资料要求见第七章,申请表见附件1),由联席会议对项目的产业业态、项目选址、空间布局、申报主体资格、项目效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满足职住平衡需求的员工宿舍、倒班房等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鼓励产业用地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可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办公、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建比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认定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兼容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并凭履约监管协议在规划管理“一张图”中予以备案。其中涉及控规维护的,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新“一张图”。

第十四条  已供地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M0),用地单位应按照新型工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价格与原用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项目在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权证附记一栏处注明“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M0)”等字样,并记录在簿册中。

第十五条  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前,用地单位须与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见附件6),内容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税收贡献、单位产出、节能环保、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五章  分割转让(租赁)

第十六条  竣工后的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由开发单位向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申请资料要求见第七章,申请表见附件2),经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

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应当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七条  新型工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首次转让(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由开发主体向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联席会议对拟受让法人单位(附件3)的资格、准入条件、转让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受让主体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让及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产业用房用于租赁的,承租主体(附件4)必须符合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准入条件,承租主体的入驻申请表及租赁合同须报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履约监管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时序、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等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项目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区有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投入产出效益、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入驻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及违法加建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第一责任,全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区发改、科经、商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动态监测及年度评估。开发主体或运营管理方负责填报新型工业用地(M0)出租登记情况表(见附件5),定期报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定期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运营及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年度评估。

第七章  申报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已供地调整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一)新型工业用地(MO)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含承诺书)。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选址、初步方案、建设内容(产业及配套用房面积、分割转让比例等)、投入产出效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预期及土地产出率等)、建设周期等。

第二十四条  分割转让(租赁)申请所需资料:

(一)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主体分割转让申请表(附件2);

(二)受让新型工业用地(M0)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3);

(三)承租新型工业用地(M0)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4);

(四)承租、受让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总投资规模、工艺流程、预计年工业产值、税收、利润、年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分析报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日。

附件:1.《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申请表》;

      2.《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主体分割转让申请表》;

      3.《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受让企业项目入驻

申请表》;

4.《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承租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5.《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出租登记情况表》;

6.《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


附件1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年产值(万元)


年税收(万元)


不动产登记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用地性质


总占地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平方


拟调整用地规模


拟建项目

产业类型及业态


拟建项目规模

(平方米)


其中

产业用房规模



配套用房规模


项目投资

情况预期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亩均税收(万元/亩)



其它指标

















法人代表


联系

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

方式


身份证号


项目基本情况


(现状使用情况、拟建设项目设想、拟分割转让比例等)

单位(盖章):

        

申请承诺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2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出让主体分割

转让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出让主体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产业用房


现有分割

转让情况


配套用房


申请分割转让比例


其中

产业用房


出让形式


配套用房


拟转让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

产业用房


面积


配套用房



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


申请分割转让事由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附件3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受让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样表)

受让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年产值

(万元)


年税收

(万元)


总占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产业用房


受让形式


套用


转让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不动产权证号



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总投资规模等(可另附件)

预计年工业产值、税收、利润等方面分析、产品工艺流程、年用电、用煤、用油量分析、年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


主要设备估算表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产地









































































转让企业意见

单位(盖章):

       

受让企业申请

我公司同意承继《****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履约协议书》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  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4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M0)承租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样表)

承租企业名称

(盖章)


出租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目前税务关系

(所在地)


目前工商关系

(所在地)


上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上年度税收(万元)


职工人数


注册资本(万元)


租赁地址


租赁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业用房


配套用房


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总投资规模等(可另附件)

预计年工业产值、税收、利润等方面分析、产品工艺流程、年用电、用煤、用油量分析、年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


主要设备估算表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产地

































































出租企业意见

单位(盖章):

       

承租企业申请

我公司同意承继《****新型工业用地MO项目履约协议书》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  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5

江汉区新型工业用地 (M0)出租登记情况表(样表)

出租企业


承租企业


企业名称

(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年产值(万元)


年税收(万元


总占地面积

(亩)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已出租面积

(平方米)


拟出租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产业用房


其中

产业用房


其中

产业用


配套用房


配套用房


配套用


土地证号


房产编号


不动产权证号


其它验收材料


目前已入租企业基本情况

编号

已入租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联系方式

出租面积





















拟出租用房的结构、布局、楼层、高度、配电房、安全等情况及要求说明(可另附):


附件6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双方:

甲方(监管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履约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3〕3号)《江汉区人民政府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宗地编号:

(二)土地证号:

(三)土地坐落:

(四)总占地面积:

(五)用地性质:

(四)不动产权证号:

(五)总建筑面积:

(六)拟调整用地规模:

(七)拟建项目产业类型和业态:

(八)项目建设工期:

(九)项目建设内容:

(十)其他:

第三章  履约监管内容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履约监管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产业内容、建设要求、自持比例、投资强度、年产出比、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分割转让要求等。

第四条  产业准入条件及内容。乙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产业类型应满足全市“十四五”规划建议中的产业发展要求,应满足全市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江汉区“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定位和“235”现代产业体系目录,并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及无污染生产等产业业态功能;

(二)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湖北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淘汰类或禁止类项目;

(三)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江汉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

第五条  乙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建设要求如下:

(一)新型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生产业态和周边城市景观相匹配,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区面积配置比例;

(二)产业用房是主要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主要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公寓及员工倒班房的设计标准可参照武汉市公租房标准执行;

(三)产业项目的配套用房应当与产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分期建设须报江汉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建设时序。建设工期按项目的建设规模等因素予以明确,原则上应自项目办理完规划审批手续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入使用。18个月内确实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经江汉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乙方应完成如下投入产出指标: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700万元/亩。

(二)年度土地产出比不低于700万元/亩。

(三)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不低于70万元/亩。

第八条  节能环保。乙方和乙方入驻的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要求,无污染生产环节。

第九条  自持及分割转让。项目建成后,乙方应原则上应全部自持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能全部自持的,经江汉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

乙方项目产业用房允许分割进行不动产登记、转让(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除外)。产业用房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应当与产业用房相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产业用房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条  新型工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由乙方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产业用房转让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对拟受让人企业资格、准入条件、转让方案进行审核,报江汉区人民政府终审同意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房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四章 履约考核

第十一条  江汉区人民政府统筹成立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小组对乙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甲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江汉生态环境分局、江汉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江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制订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

考核实施细则送达乙方,并办理签收手续。乙方同意按照考核实施细则全部内容和要求,接受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指标要逐年统计,项目正式投产运营满三年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考核乙方项目正式运营三年以来的各项指标平均值。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照履约考核内容,按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项目正式投产运营三年的各项指标平均值,各自进行详细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书;

(二)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面考核,并出具最终考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经考核,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的履约考核内容向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考核材料,乙方应当全部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乙方应制定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区相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投入产出效益、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入驻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

第十九条  乙方接受江汉区有关部门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的日常巡查,对乙方和乙方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根据考核情况,考核领导小组可以作出下列处置措施:

(一)责令乙方缴纳处罚金;

(二)限制尚未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配套用房进行转让;

(三)限制办理再转让。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产业准入条件及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建设时序、产出指标、节能环保和自持及分割转让等内容履行全部义务,自觉遵守《江汉区人民政府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

第六章  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其延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因本协议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开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土地闲置费征收部门支付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满二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报请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和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考核材料或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项目产业准入条件及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建设时序、产出指标、节能环保和自持及分割转让等任一项指标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和履行的,甲方和考核工作小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给予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甲方留用地上建(构)筑物的,采取残值方式补偿;甲方不留用的,乙方应当依法平整土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解除的,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书面补充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即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武汉市江汉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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