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3〕第20号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2
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3〕第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20

申请人:商××。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公安交通电子警察设备于2023年2月22日17时07分21秒抓拍到鄂A××××J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扣减申请人C1机动车驾驶证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商××,身份证420117××××××××××××,机动车号:鄂A××××J,现申请对2023年2月22日17:07分位于问津大道邾城街新港村路口的红灯违章提出行政复议,请司法所认真核实,据实处理,撤销相关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商××驾驶鄂A××××J小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2月22日被答复人驾驶鄂A××××J小车,沿问津大道西向东行驶至邾城街新港村路口红绿灯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固定交通电警设备(编号4201173203484410)抓拍和视频监控录像记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告知处罚程序合法。针对车辆驾驶人商××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我队民警经审查后录入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经后台审核后转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再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登记人发送信息提醒。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记6分、罚款200元。

综合上述答复,被申请人认为;商××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适应(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交通大队,电子警察设备(编号4201173203484410)抓拍到的鄂 A××××J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现场视频;3.截图照。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驾驶鄂A××××J小车,沿问津大道西向东行驶至邾城街新港村路口红绿灯处交通指示信号灯为红色时,其驾驶的鄂A××××J小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公安交通电子警察设备(编号4201173203484410)抓拍到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民警经审查后录入至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经后台审核后转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另经查询,截至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持有的C1驾驶证当前记分为6,罚款200.00元尚未缴纳。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商××驾驶鄂A××××J小车,沿问津大道西向东行驶至邾城街新港村路口红绿灯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固定交通电警设备(编号4201173203484410)抓拍和视频监控录像记载,有静态图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有的C1驾驶证当前记分为6,罚款200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程序存在瑕疵。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本案被申请人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通过互联网向申请人发送了信息提醒,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持有的C1驾驶证当前记分为6,罚款200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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